教育基金、节日红包……一笔笔存入孩子账户的资金,所有权究竟归谁?父母能否自由支配?广东有家长就因为动用了孩子账户里的钱,结果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究竟父母存给孩子的教育基金,还有长辈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算不算孩子的个人财产?
母亲动用孩子账户钱款被前夫告上法院
2017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2018年,孩子小明(化名)出生。随着孩子成长,夫妻俩逐渐感受到经济压力,为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双方共同决定以小明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约定每月各自存入15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
开立账户后,银行卡交给母亲王某保管。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亲朋好友逢年过节给孩子的红包都会存入该账户。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俩还会将一些其他款项存入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孩子小明的培训费用等支出,还有部分款项转入母亲王某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张某与王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小明由父亲张某抚养。离婚时,王某将小明的银行卡交付给张某,账户余额为925.97元。
张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账户内所有款项均属未成年人小明的个人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账户全部款项。
对此,王某辩称,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王某主张账户资金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子女抚养支出,不存在不当处置情形。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虽然案涉账户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但明显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合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故不能仅凭账户名称认定款项归属,而应结合开立目的、资金来源及实际用途等要素综合判断。
一方面,关于张某与王某定期存入的教育基金。王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夫妻双方开立该账户时的初衷,是通过定期存入教育基金来保障孩子未来的成长教育,具有家庭储蓄、应急备用的性质,并未明确约定是对孩子的赠与,故应视为通过教育基金的方式履行父母法定抚养义务,此类款项不应认定为孩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此外,关于长辈存入的25700元红包款。根据存入时间、金额记录及备注信息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该款项是长辈出于对孩子的节日或生日祝福而支付,对孩子个人赠与的意图清晰明确,款项应归孩子所有。
为此,账户中的红包款25700元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王某作为账户管理人,不能证明款项专用于小明,而在王某将银行卡移交给张某时,账户仅余925.97元,王某应返还小明款项差额24774.03元。
至于账户内的其他款项,则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共有财产,小明无权主张,因该部分款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张某与王某协商解决。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小明24774.03元。该判决已生效。
释疑解惑:教育基金、红包算不算孩子个人财产?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财产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核心在于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赠与合意及实际赠与行为。
本案中,长辈在过年、生日时给未成年晚辈赠送红包,既寄托了长辈的良好祝愿,也体现了长辈对晚辈经济上的支持,通常应认定为对未成年人的赠与,款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所有。而父母为保障未成年人教育成长而定期存入的款项等,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的前提下,不能简单认定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同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谨慎处分的法定义务,若无法证明财产使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此,法官提醒,夫妻在以未成年人名义开设账户时,建议明确账户性质与款项用途,避免发生误解和争议,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
监护人在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当树立规范管理意识,妥善留存财产收支明细,尽量避免个人财产与未成年人财产混合使用。
此外,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时,均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财产的独立性,确保相关财产切实用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切实履行好法定监护职责。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深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