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了,江门法官为你送上网购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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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双十一”购物节, 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促销活动, 优惠券、满减、预售、定金…… 商家优惠力度加码、 玩法琳琅满目。 在这场消费狂欢中, 消费者要注意哪些消费陷阱, 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江门中院法官为

  又是一年“双十一”购物节,

  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促销活动,

  优惠券、满减、预售、定金……

  商家优惠力度加码、

  玩法琳琅满目。

  在这场消费狂欢中,

  消费者要注意哪些消费陷阱,

  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江门中院法官为你送上网购避坑指南。

  情景①

  未收到货却“被”交易成功

  

  梁心慈 作

  林某在某二手网络购物平台上看中一款儿童电话手表。咨询时,卖货商家某百货店称其是挂在该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在售的儿童电话手表都有全新正品证明,全国联保售后。商家称,由于厂家订单积压过多,需要排单发货,承诺15天内送达。

  林某非常心动,当天下单进行购买,并支付货款1300元。次日,林某发现平台显示该订单已发货,经询问,某百货店表示实际货品下周可以发出。

  一周后,林某发现该订单系统已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但其未收到货。林某遂向平台投诉退款,却发现某百货店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理”,平台表示由于该笔交易已确认收货、交易已完成,货款也转入了商家账户,平台无法保障追回,建议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林某还从平台了解到,如商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因追回货款未果,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百货店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3900元。

  法院审理

  某百货店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的儿童电话手表,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直销,该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某百货店的身份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林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百货店购买儿童电话手表,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百货店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

  交易前,双方对于延迟发货事宜达成了一致,然而某百货店却在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点击发货,并完成交易。某百货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商家某百货店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39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务必仔细查验商品,可拍照或视频保存。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申请平台介入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情景②

  网购彩电变黑白电视

  张某在某电商购物平台购买一台标有某知名品牌的70寸彩色电视机给家人使用,价值2300元。因外出工作,电视由家人签收使用。多日后张某回家发现电视机竟是黑白电视,部分零件生锈,怀疑是冒牌产品,遂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平台以超过七天无理由退款时间为由拒绝退款。

  随后,原告与商家售后客服进行沟通,而商家坚持是正品,为品牌授权厂家所生产,不支持退款。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电视机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

  商家出于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的目的,在购物平台上展示出售电视机,并在展示的页面对电视机的型号、尺寸等进行明确表述,商家应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本案中,被告商家提供给原告的电视机在尺寸、型号、质量等方面明显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商品价款2300元,原告配合寄回问题商品。

  法官提醒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距离感,消费者在下单购物后无法第一时间对商品进行检验,面临着产品质量、货不对板的交易风险。

  在购买大型电器等耐用商品时,要仔细浏览商品销售页面,弄清品牌型号、商家资质相关信息;下单后要合理预计送达时间与安装时间,及时验货,发现问题后与商家及购物平台反馈,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商家沟通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情景③

  线上购票到现场发现无法核销

  冯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以官方价格7.5折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两张游乐公园门票,共计花费760元。出行当日,冯某与朋友到达公园准备入园时,被该工作人员告知其所购买的两张电子门票已于三天前使用,二人无法进入园区。

  冯某当即通过平台联系李某,但李某一直处于已读不回的状态,拒绝给予答复。随后,冯某在平台上申请退款,均被平台以各种原因拒绝。眼见线上投诉无望,冯某将李某诉至恩平法院,要求李某全额退回其支付的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系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在被告处购买电子门票,双方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双方交易订单截图、聊天记录、园区工作人员录音、报警回执、平台客服介入退款申请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所购买的电子门票已被他人使用,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全额退回款项的理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全额退回冯某支付购买某公园电子门票款项合共760元。

  法院提醒

  电子门票建议消费者通过官方正规渠道下单,切不可被无良商家的低价噱头所迷惑,以免陷入消费陷阱。

  采写:南方+记者 李霭莹

  通讯员 丁洁

  策划:李俊

  【作者】 李霭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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