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在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调解现场
一位13岁的小女孩
向法官表达了她的意愿
协议离婚后
已经达成的子女抚养权
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静由被告吴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小静年满18周岁为止。二人离婚后不久,小静因不愿和吴某共同生活而一直由张某抚养。因张某与吴某未就抚养权变更达成一致,2025年7月,张某起诉至大余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除了考虑小静本人意愿,还综合考量了张某、吴某的抚养条件、个人品德等因素,同时结合小静已经13岁,对自己的思想、愿望和行为已有基本的认识,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由张某抚养更有利于小静的成长,最终判决小静由张某抚养。宣判后,法官也耐心地向吴某释法析理,吴某最终表示虽然抚养权变更了,但还是会尽到自己做父亲的责任。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抚养权从来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权利’,而是需用行动证明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父母应秉持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一原则,关心关爱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努力培育子女向好向上发展的沃土,让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之爱,减少因家庭破裂可能给孩子幼小心灵带来的创伤,共同守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