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游客台风天在深圳擅闯危险区,经12小时救援后被罚款5000!依据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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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一事引起众多关注。 据深圳新闻网,8月15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南澳办事处,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对两名在台风“韦帕”蓝色预警启动后、未经许

  近日,深圳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一事引起众多关注。

  据深圳新闻网,8月15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南澳办事处,开出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对两名在台风“韦帕”蓝色预警启动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灾害危险区的游客,依法处以每人5000元罚款。

  7月19日,台风“韦帕”蓝色预警发布后,南澳办事处发现仍有游客擅自登山进入自然灾害危险区后导致被困。经救援人员12小时的艰苦搜救,游客被成功转移至安全区域。此时,台风“韦帕”已升级为橙色预警。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自然灾害危险区,并采取禁入措施,违者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关救援费用。

  

  图源:深圳新闻网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据公开信息,为提高城市治理水平,防范化解自然灾害风险,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开展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

  《条例》六大主要特点包括:健全防治统筹协调机制、细化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建立应急准备工作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明确应急响应基本措施、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根据《条例》第四章 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要求,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

  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

  根据《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离开,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此外,《条例》中明确了自然灾害预警期间应急响应基本措施。其中指出: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预警级别要求,及时停止涉水工程、深基坑、地下空间、高边坡等施工作业,并将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的,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市政排水设施造成破坏堵塞的,应当及时修复疏通;暴雨预警信号生效后,应当采取应急排水、疏散警戒等措施,确保周边人员、道路、建筑安全。未按规定采取应急排水、疏散警戒等措施的,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预防、抢险、救援的义务,建立内外部协同联动机制,确保防汛救灾措施尽早落实到位。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发现险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运、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未采取紧急停运等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今年6月,大鹏新区经过专家评审及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于全市率先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大鹏半岛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及大鹏新区管辖海域范围,在满足特定自然灾害预警的情况下,将被临时划定为自然灾害危险区。

  鉴于此次救援行动中涉事游客均已违反上述法规,南澳办事处决定依法对两名游客进行处罚。这是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针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也是全国首张自然灾害综合法规罚单。

  潇湘晨报记者也就此项处罚更多细节致电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信息可查见相关新闻,暂不便接受更多采访。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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