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非法盗采河砂1.6万多吨,15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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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废水超标,企业遭行政处罚后状告街道;越界开采矿石,经处罚后仍顶风作案,石场被处罚金50万元,两人获刑;执法部门代处置厂企固体废物,随后追讨过百万元获支持……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佛山中

  排放废水超标,企业遭行政处罚后状告街道;越界开采矿石,经处罚后仍顶风作案,石场被处罚金50万元,两人获刑;执法部门代处置厂企固体废物,随后追讨过百万元获支持……8月15日是第三个“全国生态日”,佛山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震慑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三企业不满被行政行罚 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在法院公布的案件中,有三起为企业状告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

  2023年2月荷城街道办依法对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建设拉缸、平缸、高温缸等具有染整功能的设备63台、洗水机52台、定型机1台及烘干机57台等其他生产设备,该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擅自建设设备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荷城街道办依法对特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565212.74元。特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日,滕某公司在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开启运行。受里水镇政府委托,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滕某公司所排放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多项指标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里水镇政府依法对滕某公司处以罚款38万元。滕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精某公司建有一面积约7000立方米的污泥暂存仓,贮存污泥约2000吨。该污泥暂存仓未封闭,未设置围堰,并且周边未设置导流渠等设施,作业时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抽风等臭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贮存条件未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城镇政府依法决定对佛山精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精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顺德法院集中管辖佛山五区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上述三起案件均由顺德法院一审审理。顺德法院认为,上述相关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各企业的诉讼请求。其后,佛山中院二审驳回各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采矿致环境损害 两案共17人被判刑

  高明区某石场由何某某、罗某某共同经营。2013年6月,该石场因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被佛山市高明区原国土城建与水务局行政处罚后,继续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该石场非法开采证外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为796608立方米,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4926.44万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涉案非法采矿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明区某石场、何某某、罗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为4926.44万元,何某某、罗某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高明区某石场罚金50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高明区某石场、何某某、罗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2022年-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民、苏某容、苏某军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采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对出北江河段禁采河砂水域盗采河砂1365.2立方米、1929.0276吨,在北江水域马房桥下游三水河段盗采河砂10188.734方、14366.115吨。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民等15人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李某民等15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509146.8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上述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有效震慑相关违法行为,引导公众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代处置厂企固体废物 执法部门追讨过百万

  原告顺德区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顺德区乐从镇环境监督管理所是辖区环境管理与执法部门。被告陈某曾以某公司名义租赁乐从镇小布村一厂房经营垃圾回收业务,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厂房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土壤环境损害,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区城市管理部门曾两次责令陈某清理,但其2020年3月撤场时仍未予清理,现场遗留建筑垃圾29260.62吨、工业垃圾3211.698吨,合计约3万立方米。因陈某未履行清理义务,两原告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代为处置,先后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监理、环境检测及损害评估以及涉案垃圾的分拣、清运工作。

  佛山市涉环境资源民事、刑事案件均由南海法院集中管辖。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违法堆放有害固体废物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某向顺德区乐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赔偿5786745.4元及逾期利息,向顺德区乐从镇环境监督管理所赔偿496687元及逾期利息。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表示,该案系刑事案件衍生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追偿的裁判规则,对民刑交叉环境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价值。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艺明

  广州日报新花城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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