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大军入侵好莱坞!当AI成为明星,法律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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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才工作室Xicoia宣布,旗下首位AI女演员蒂莉‧诺伍德(Tilly Norwood)正与多家好莱坞经纪公司洽谈合约,其创办人更期盼她成为“下一个史嘉蕾‧乔韩森(Scarlett Johansson)”。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真人演员的强烈反弹

  

  AI人才工作室Xicoia宣布,旗下首位AI女演员蒂莉‧诺伍德(Tilly Norwood)正与多家好莱坞经纪公司洽谈合约,其创办人更期盼她成为“下一个史嘉蕾‧乔韩森(Scarlett Johansson)”。此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真人演员的强烈反弹,呼吁联合抵制任何签下虚拟艺人的经纪公司。

  这样的角色不再只是“动画人物”,而是能与观众对话、接受访问、代言品牌的“数字公民”。然而,法律对这种AI“拟人化艺人”的定位,却仍在灰色地带。

著作权法要求作者须为“自然人”,AI演员的表演是谁的著作?

  这场风波,其实不仅是娱乐新闻,更是法律新时代的开端。过去,影视表演的主体是“人”,法律可以清楚界定劳动关系、报酬分配与著作权归属;如今AI能自主生成脸部表情、语气、甚至情绪,问题变成:AI算是“表演者”吗?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主要保护人类创作,著作权法要求作者须为“自然人”。那么,AI演员的表演属于谁的著作?是软件开发者?角色设计者?还是投资制作的公司?若AI角色演出内容误导大众或侵犯他人肖像权,又该由谁负责?这些问题正挑战着传统“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的边界,势必引发新一轮的立法辩论。

AI演员与动画角色表面相似,法律地位却不同

  许多人可能会问:AI角色与动画片有何不同?两者不都属于“虚拟形象”吗?表面上相似,但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动画角色的行为完全由人类创作者掌控,其表演与形象皆可追溯至具体创作人。而AI演员则具备“自我生成”与“即时互动”能力,它能根据语料库与观众反应自我学习、即兴演出。换言之,它并非“被创作”,而是“持续创作”的主体。

  这种特性让AI演员介于“作品”与“创作者”之间,成为一个法律无法明确分类的存在。当AI角色的对话、表情或音乐生成不再源于人类指令,而是来自算法的自我判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变得复杂无比。若AI“即兴”演出一句具创意的台词,这句话算谁的?是系统开发者的?还是AI自己的?

  若AI误用他人语料而产生侵权内容,谁该负责?法律必须重新思考“创作责任主体”的定义。目前法律对此倾向采“间接责任原则”,也就是由AI背后的开发者或用户负责,就像企业对员工行为负责一样。简单说,动画角色仍是创作者的延伸,而AI角色则是算法的延伸。

真假难辨?AI表演与资讯披露的法律义务

  当AI演员的形象与真人无异,观众将难以分辨“真假”。这涉及到“资讯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若未明确标示“本角色由AI生成”,这不仅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更可能造成假新闻与虚假宣传的泛滥。

  例如,观众在购票或收看时被误导,以为是某位真人演员出演,却实际上是AI生成的角色,这就可能构成误导性广告或欺瞒交易。同时,若AI被设计成模仿已故名人或特定形象,还可能触及人格权(right of publicity)与肖像权(right of likeness)的侵害问题。

  面对AI逐渐取代真人表演的趋势,是否应创建“AI表演者制度”,让创作团队能依法登录AI角色、规范用途与责任。这有点像“法人制度”的延伸,法律承认公司可作为“人”承担义务,同理,AI或许也可被设置为有限责任的法律主体,用以管理权利、收益与侵权责任。

  未来的立法方向也应考虑创建“AI生成内容披露制度”,要求影视、广告、甚至直播平台明确注明角色来源,以防止AI被滥用作为商业操作的“法律空窗”。这不仅是保护观众,也是维护创作者与表演者的基本尊严。

当“虚拟演员”走进现实,法律必须觉醒

  “AI明星”从科幻走进现实,也迫使我们重新审视“人”与“创作”的定义。AI不会疲倦、不会老去,但它的存在却可能破坏“人类创意”的界线。若未及时规范,我们或将迎来一个模糊不清的影视新时代:角色既非真,也非假,名气与利益却真许可分。

  法律不再只是为了惩罚违法者,而是要重新定义“创作”与“人格”的边界。当AI登上红毯、接受采访,甚至获得粉丝的爱戴,我们真正要问的问题是:在这个人与机器共演的时代,法律还能代表谁的真实?

  (首图来源:tillynor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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