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看望女儿受阻法院化解探望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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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9月9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苏清丽)“我儿子终于见到自己的女儿了,真的很谢谢你们。”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涉探望权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洪某见到自己的女儿后,洪

  泉州网9月9日讯(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苏清丽)“我儿子终于见到自己的女儿了,真的很谢谢你们。”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涉探望权案件,案件申请执行人洪某见到自己的女儿后,洪某的母亲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连道谢。

  案情概述

  “背靠背”沟通解矛盾 父亲得以探望女儿

  黄某与洪某婚后生育一女小洪。今年2月,黄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经洪某的母亲蔡某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告洪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某为其监护人。经调解双方约定:婚生女小洪由黄某抚养,洪某及蔡某享有探望权,黄某需配合。然而调解协议生效后,洪某一方想探望孩子时遭黄某拒绝,洪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认识到,探望权案件绝非简单的强制执行就能解决。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加剧双方矛盾,更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于是,执行干警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在详细了解双方情况及矛盾的症结后,执行干警决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沟通化解矛盾。执行干警向黄某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并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强调父母双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最终促使黄某同意调解。

  考虑到洪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行不便,执行干警主动前往洪某住处上门办案,并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参与调解,为案件化解增添助力。调解过程中,执行干警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村干部则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切入,设身处地分析父爱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就探望时间、方式达成一致,这起探望权纠纷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离婚后仍有权探望子女 抚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提醒,探望权的行使,应始终以孩子的利益为核心,双方可协商确定行使方式与时间,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呵护,只有摒弃对立,积极配合,才能为孩子营造健康、温暖的成长环境,避免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

  责任编辑:黄冬虹

  【来源: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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