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不得随意转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四川省教育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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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与注册: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就近入学
“全省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细则》明确,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的,按照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
因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或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普通高中则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为跨市(州)或者县(市、区)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者转接。
值得一提的是,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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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评价: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细则》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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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五种情况原则上不能转学
《细则》明确,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地变动、生活居住地或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根据转出地、转入地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转学、招生入学政策,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转入、转出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根据《细则》,有几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转学的:同一招生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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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退学、毕业等: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细则》提出,如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休学。包括,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关于休学的时间,《细则》明确,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此外,《细则》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开除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细则》征求意见截至8月28日,如有相关意见,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sc86113095@163.com。
转自 | 成都日报
来源:四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