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车主起诉车企并索赔的案件。案件详情显示,原告宗某和吴某为夫妻,有一个5岁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搭载吴某和两子女出行,上午11时许,因发现2岁多的儿子全身青紫并丧失意识,宗某和吴某将其送医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在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宗某称其子是被汽车座椅挤压导致窒息死亡的。他表示当天他开车带妻子和儿女到医院看病,妻子吴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10点半左右,吴某发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压到了儿子的头,呼叫后没有反应,宗某赶紧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经没有呼吸,遂紧急送医抢救。
随后宗某和吴某将其所驾驶车辆的生产厂商起诉,二人认为涉案车辆的座椅调节没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没有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未尽到警示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涉案车企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而被告车企认为,涉案车辆经过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在《用户手册》中已经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导致。
法院经过查证,确认涉案车辆经过检验合格出厂,《用户手册》中也确实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到“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等内容。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而在本案中,宗某和吴某并未给未成年子女配备安全座椅等设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